BOOK NOTES

社会分工论

埃米尔·涂尔干

问题意识

涂尔干在序言里说,本书研究的出发点是一个看似矛盾的事实:为什么个人越来越自主,与社会的联系却越来越紧密?传统的解释——人们追求幸福、出于利益合作——涂尔干认为不够。他要把劳动分工当作一个道德和社会事实来考察,而非单纯的经济现象。亚当·斯密把分工理解为增加生产效率的手段;涂尔干的问题是:分工在现代社会里扮演什么样的道德角色?它如何把个人维系于社会?

方法论:用法律测量社会连带

社会连带本身是非物质的,不能直接测量。涂尔干选择用法律作为外部指标,理由是:任何持续存在的社会生活都会形成某种组织形式,法律是其中最稳固、最明确的形式。

他把法律分成两类,对应两种连带:

压制性法律(刑法):制裁的目的在于让罪犯遭受痛苦、弥补道德冒犯,而非恢复原状。

恢复性法律(民法、商法、行政法、宪法等):制裁目的不在惩罚,而是把被打乱的关系恢复正常。离婚法官不考虑离婚对当事人是否有利,只考虑法律条款是否适用。

这两类法律各自表征一种连带。通过比较两类法律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的比重,涂尔干要证明:人类历史的基本方向是从压制性法律向恢复性法律扩张,也就是从机械连带向有机连带的转型。

机械连带

压制性法律表征机械连带(mécanique)。"机械"一词是类比无机物分子的粘合:个人以相似性结合,就像粒子以物理力粘合在一起。

涂尔干先论证犯罪的本质:犯罪是对强烈而明确的集体意识(conscience collective,又译"共同意识")的侵犯。集体意识定义为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平均共有的信仰与情感的总和。它并非独立机关,而是散布在整个社会,但仍有自身的特性,独立于个人而存在——某人死后,它仍然存在并代代相传。

犯罪为什么受到惩罚?不是因为犯罪本身有多大危害,而是因为它触犯了强烈的集体感情,引发集体感情的报复反应。涂尔干的证据是:许多受到严厉惩罚的行为(如宗教禁忌)对社会危害微乎其微;而某些危害极大的行为(股市崩溃)却不受刑法制裁。

惩罚因此是一种有组织的情绪反应。其社会功能在于:维持集体意识的活力和权威——当集体感情遭到公开违抗,惩罚是对集体意识的确认和强化,防止它衰落。

机械连带的逻辑:个人直接从属于集体类型,个体意识被集体意识覆盖的程度越高,这种连带就越强。这意味着,个体性越弱,机械连带越强;反之亦然。

有机连带

恢复性法律(契约法、家庭法、行政法等)表征有机连带(organique)。"有机"的类比来自高等动物的器官分工:每个器官有自己独特的功能,但彼此高度相互依赖,分离则死。

有机连带不是来自个人的相似性,而是来自个人的差异性和相互依赖。涂尔干用性别分工作例子:两性越是在功能上产生分化(从体力到精神功能),婚姻纽带越强;而在功能差异小的原始社会,婚姻只是松散的性关系。

恢复性法律本身的特征:它规定的关系游离于集体意识之外,或只处于集体意识的边缘。违反合同义务不触发道德愤慨,法官不赋予制裁以复仇性质,只恢复被打乱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有机连带是纯粹私人的。社会始终存在于契约当事人背后:法律赋予契约强制力,限定有效契约的条件,规定在当事人协议未明确处应如何处置。契约本身并不能创造自己的强制力——这个力量来自社会。

历史验证:法律比重的变迁

涂尔干检验了从希伯来法(《摩西五经》)、罗马《十二铜表法》、萨利法、勃民第法,到西哥特法和现代法律的演变,论证:

  • 低等社会中,几乎所有法律都带有刑法性质,宗教犯罪、家庭犯罪、传统习俗违反都受严厉压制
  • 随着社会进步,宗教犯罪类型逐渐消失,家庭法犯罪减少,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大量增加
  • 现代社会中,刑法所占比例已非常小,协作性(恢复性)法律占主导

同时,集体意识的衰落也有多方面证据:宗教影响缩减(从渗透全部生活到退隐为私人事务)、格言谚语消亡(集体表象的具体结晶形式)、各地方言融合为国语(地方集体意识消失)。

两种社会结构类型

与两种连带对应,涂尔干区分了两种社会结构:

环节社会(mécanique):由相互类似的小群落(氏族)重复组成,就像环节虫的节;易洛魁人、古代犹太人是典型。每个氏族在结构上是同质的,社会凝聚力来自相似性。

组织社会(organique):由不同的机构组成系统,每个机构有专门功能,相互协调和依赖;近代欧洲国家是方向。城镇的兴起(环节之间界限打破、人口集中)是这一转型的物质标志。

涂尔干还批驳了斯宾塞的论断:原始社会并非个人主义先于集体主义——相反,在环节社会里,个体被集体意识完全吞没。专制权力和个人的消失不是两件矛盾的事,而是同一现象的两面:集体意识极度强烈,使个人无地位,也使统治者享有几乎无限权威(作为集体意识的象征)。利他主义从来不是文明的晚期产物;原始人对禁忌的服从、牺牲,也是利他主义,只是对象是集体而非个人。

分工的原因:社会容量与动态密度

第二卷处理分工为何发展。涂尔干首先拒绝"追求幸福"说。快感服从边际递减规律(韦伯-费希纳定律),最大快乐不来自极端丰富,而来自适中状态;如果分工只是为了提升幸福,社会早就达到平衡、停止进化了,如同动物。

真正的原因是:社会容量与社会密度(道德密度)的增加

孔德的洞见先于涂尔干:人口密度的增加是社会变化速度最重要的普遍因素,它决定了劳动分工专业化的趋势。涂尔干接受这一点,并用达尔文的生存竞争加以阐释:

两个有机体越相似,竞争越激烈(因为需要同样的资源)。当社会内部各环节的界限打破,人口流动和集中,相互接触的人数增加,竞争压力上升。分工是生存竞争的一种缓和机制:与其彼此消灭,不如走向专业化,从而减少直接竞争。同一棵橡树上可以生活两百种昆虫,正因为它们以树的不同部分为食,彼此不争。

但分工不能在孤立个人之间自发产生。前提是这些个人已经结合在社会中,有共同的情感与社会关系作为基础。竞争产生分化,分化本身不产生团结;产生团结的是竞争之前就已存在的社会连带。这是涂尔干对功利主义的根本批判:斯宾塞把社会设想为孤立个人的集合体,然后问他们为何合作——但人们首先是社会存在,个人性才是从社会中逐渐产生的。

社会容量(人口数量)和社会密度(人们之间的道德联系程度)共同决定分工。仅有容量没有密度无法推动分工(如古代中国或俄国);物质密度(人口居住密度)是道德密度的可测指标,但两者偶有背离。

次要因素:集体意识的非确定化与遗传性减弱

分工进步还有两个次要条件:

集体意识变得抽象模糊:社会规模扩大后,共同意识无法再锚定于具体对象(某一种动物、某处泉水),只能以更抽象的方式存在。同时,人口流动削弱了传统权威——年龄作为权威基础的社会被移民城市取代,年轻人占多数的城市是变革中心,传统难以复制。集体意识模糊了,对个体变化的约束就减弱了,分工才有发展空间。

遗传性作用减弱:种姓制度是遗传倾向高度决定职能分配的产物,它固化社会分工结构,使分工难以进化。随着功能越来越复杂,复杂心理能力越来越难以遗传传递,职业遗传的信仰逐渐衰落,种姓制度让位于更自由的分工形式。

反常形式之一:失范分工

第三卷从病理学角度反向验证正常分工的条件。

失范分工(anomique):各种功能缺乏调节它们相互关系的规范体系。工商业危机和破产、劳资冲突、科学领域的碎片化,都属于此类。

涂尔干的论点是:分工本身不导致失范;失范的来源在于功能之间的联系太松散、太陌生,无法积累形成稳定的习惯,继而形成规范。工业革命造成这种状况的机制:原本有限的市场因通讯手段进步而扩展为全国、全球市场,生产者与消费者距离太远,生产无法自行调节,危机周期性发生;大工厂改变了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原有规则体系瞬间失效,新规则尚未形成。

他批驳孔德把这种现象归于分工本身、主张由政府统一协调的方案:政府能宣布普遍原则,但无法规定各种具体职能的运作方式——那需要职业群体自己来做。分工要变成社会凝聚力的来源,前提是各功能之间有稳定而充分的接触,积累形成具体规范,而不是各自孤立、互不了解。

孔德批评的"专业化使个人成为机器"同样属于失范问题,而非分工本身的必然:工人之所以失去意义感,是因为他与整个协作过程的联系被切断——他感受不到自己的工作在更大体系中的位置和用处。正常的分工不要求工人知晓一切,只要求他能感知自己功能与邻近功能的相互依赖,意识到协作的存在。

反常形式之二:强制分工

强制分工(contrainte):职能分配不依据自然能力,而靠外部强制——种姓制度、阶级特权、财产继承造成的外部竞争条件不平等。

涂尔干的论点:有机连带的发展,要求分工尽可能接近"自发"状态——即每个人能依其能力获得相应职能,无外力阻碍。只要出生阶级、遗产、非能力因素决定了人们的地位,契约背后就会有强制,那么规则体系再完善,实质上也是不公平的。

他区分了两种"强制":竞争中失败者接受结果的屈服,与从一开始就被外部力量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的强制。前者是有机团结可以允许的,后者是阻碍有机团结的病态。

历史的方向验证了这一点:种姓制度消亡,公职逐渐对所有人开放,不以出身为条件,现代道德意识日益强调平等。涂尔干认为这不只是道德进步的结果,而是有机连带本身的内在要求——阶级之间的敌对直接威胁社会凝聚,组织社会因此比环节社会更需要外部条件的平等。"只要人生来有贵贱之分,就不会有公平的契约。"

契约的非契约性基础

对斯宾塞"工业社会以自由契约为纽带"这一论断,涂尔干做了系统反驳。

契约本身不能给自己赋予强制力。契约的效力来自法律,法律来自社会。社会规定了哪些契约有效(不能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买卖双方各自的法定义务(如卖方的担保义务)、法官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时应如何填充契约等。这些都是未经当事人协商、却强制施加于契约的非契约性条件。

真正自由的契约要求双方处于平等的外部竞争条件下。现实中的不平等(财产继承、出身阶级)使大量契约并非自愿的真实共意,而是被迫的接受。这正是第二卷"强制分工"分析的延伸。

国家的作用:行政法、宪法、诉讼法在历史上是随着分工发展而扩张的,而非斯宾塞所说的收缩。环节社会的地方机构消失后,中央机构吸收了它们的职能;更复杂的功能系统需要更多的协调机制;整体的运转越复杂,任何局部的失调都越容易蔓延到全局,国家介入的频率随之增加。在最原始的社会里,国家只有最简单的司法功能——这恰好是斯宾塞理想的现代国家形态,而涂尔干认为那是最低等的形态。

职业群体与道德规制

第二版序言直接处理失范状态的实践出路。涂尔干指出经济领域的特殊问题:军事、宗教、行政、科学领域都已发展出职业伦理,唯独经济领域基本没有——雇主与雇工之间的义务极为模糊,全靠公众意见,而公众意见对含混义务极其宽容。

治愈失范的前提:必须先建立一个群体,再建立规范体系。

涂尔干考察了罗马法人团体和中世纪行会的历史:法人团体并非某一时代特有,从共和国时期罗马到中世纪欧洲,商业和工业发展到哪里,职业群体就出现在哪里,而且越来越成为政治组织的基础(公社以行会为基础)。它的历史如此悠久,说明它切合了社会深层的持久需要。19世纪初的废除是历史错误;其后一个世纪的摸索证明问题未解。

现代职业群体的形态应当与中世纪行会不同:范围要扩大到全国乃至国际(因为市场已经全国化),不再局限于城市;应包含雇主代表和雇工代表(两方利益有时对立,须分别独立组织,再联合议事);其职能不只是制定规范,也包括互助、教育等集体生活功能。

国家与职业群体的关系类比大脑与交感神经系统:国家制定普遍原则,职业群体处理各行业的具体规范。两者都是社会有机体的必要部分,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结论中的道德论

涂尔干在结论里将全书的社会学分析收归道德问题。

道德不是自由状态的表达,而是依赖关系的产物。个人因为生活在社会中才成为道德存在,道德由群体团结构成,随群体团结的变化而变化。所谓"个人道德"(对自身的责任),其实是对某种集体情感的服从——今天的共同意识强调个人尊严,这是一种更晚近、更抽象的集体感情,而非超越社会的自然权利。

高等社会的道德命令是专业化,而非全面发展。此前的道德(低等社会)要求个人完整体现集体类型;现在的道德要求个人成为社会有机体的器官。这两种规范并不矛盾,只是比重不同——涂尔干明确说,随着分工的发展,后一种责任变得越来越重要和紧迫,而共同意识的普遍残余(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仍然必须维持,否则人的基本相似性丧失,社会也无法运转。

当前的道德危机诊断:环节社会崩解速度过快,与之配套的道德失去了现实基础;有机团结需要的新道德尚未形成。解决方向不是复活旧传统,而是消除失范(建立规范体系)和消除强制(平等化外部竞争条件)。思想能做的是明确目标;实现则必须依靠社会内在条件的逼迫和要求,不能凭借人为强力造出道德。

几个重要区分

集体意识与社会精神生活的区别:集体意识仅指社会相似性构成的总体(共同信仰与感情),不等于整个社会的精神生活。后者还包括各种专门职能(法律、科学、工业),这些不属于共同意识。涂尔干强调这一区分是为了准确说明:集体意识的衰落不等于社会精神生活的衰落,恰恰相反,后者在分工发展中变得更加丰富。

分化与分工的区别:癌症和结核使机体组织产生分化,但这不是分工。分工要求各种活动是共同维持普遍生活的协调功能;单纯的分化(如犯罪职业)只是寄生,不属于本书研究范围。

规范与强制的区别:规范本身不等于强制分工。种姓制度有规范,但当规范与自然能力的分配不再对应时,维持它就需要外力。自发的分工是指外部竞争条件平等,每个人依能力谋得职能,没有不平等的出身因素干扰。这种理想状态在历史上从未完全实现,但历史方向是逐渐接近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