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BOOK NOTES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

彭诚信,陈吉栋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由上海交通大学民法学者彭诚信、陈吉栋主编,团队合作撰写,于民法典颁布后编成。书的结构分两块:73个典型案例分析,涵盖民法典七编的主要制度;45个热点问题解读,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新规逐条展开。两部分共用同一套推进方式:用真实的纠纷情境引出条文,再由条文的构成要件出发解释裁判结果。读这本书,可以同时完成两件事——理解"这个结果为何如此"和"那条法律到底什么意思"。

书的写作起点是民法典编纂的历史背景。彭诚信在序言中清晰说明:中国民法典以既有九部民事单行法(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为基础整合提升,称"编纂"而非"制定",目的是维护法制稳定性。这个定性直接影响读者对民法典创新程度的预期:它的调整集中在三类——填补单行法留下的制度空白(如居住权、遗产管理人制度)、回应时代变化(如数字财产、个人信息、高空抛物连带责任)、修正已被实践证明有缺陷的规则(如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的废除、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一、总则:民事活动的基础规则

基本原则的实际功能

总则的六项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绿色)并非装饰性条款。书中多个案例展示了它们的裁判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落地为合同磋商阶段的强制告知义务。书中的"凶宅"案里,卖家隐瞒房屋曾发生凶杀案,即使房屋实物完好,法院仍依据诚信原则支持买家撤销合同——因为凶宅属于影响合同基础的重大信息,卖家有主动披露的义务。

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是合同内容或目的是否损害社会善良风俗。包养协议无效,判断依据是协议实质上以金钱为条件维系婚外情人关系,目的本身违反了婚姻秩序和伦理道德——即使措辞表面上写的是"借款",法院仍透过表面评价其实质目的。这条原则由法官在个案中判断,不事先列举所有情形。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132条)要求权利行使须有正当目的。书中上市公司案中,副总经理自己提交辞呈、董事会通过后,他却起诉撤销决议,之后又撤诉——这一系列操作对自己无正当利益,却让上市公司遭受媒体负面报道并付出诉讼费用,被认定为权利滥用,须承担赔偿责任。

绿色原则(第9条)是民法典新增内容,内涵是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效率地利用资源、保护生态,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实体法依据。

习惯法作为法律渊源

民法典第10条正式将习惯列为补充性法源:法律有规定,依法律;法律无规定,可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书中"顶盆过继"案验证了习惯被法院认可的条件:第一,是特定区域多数人长期反复遵循的惯常行为;第二,当地人相信这种习惯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第三,不违反公序良俗。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习惯才具有法源地位,法院才会依据习惯而非现行成文法规则裁判纠纷。

宣告失踪与死亡、法人人格否认

对于长期失联的家人,宣告失踪(失联满2年)可指定财产管理人处理相关事务,宣告死亡(失联满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则可终结婚姻关系、开始继承。失踪人若重新出现,宣告撤销,婚姻关系原则上恢复,已分割财产则分情况处理。

法人人格否认(第83条)针对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情形:当股东和公司在人员、财务、业务上高度混同,导致公司沦为股东规避债务的工具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断标准是混同的程度和是否"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而非股东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二、物权:占有与归属的边界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物权编涉及善意取得(第311条)的案例最多,书中区分了三个层次:

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在受让时主观善意(不知且不应知转让人无权处分)、支付合理对价、已完成交付,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书中卖二手车案中,买方明知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不是卖方,无法办理过户,说明他知道对方无处分权,因此不是善意,无法适用善意取得。

特殊动产善意取得(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但如果受让人已善意占有且支付合理对价,法院通常在登记未完成的情形下仍保护受让人权益,原权利人依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不动产善意取得:除前三个要件外,还需已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书中冒名出卖房屋案中,买方在签约和办理过户的全程均无理由怀疑卖方身份,且价格合理,已办理过户,法院认定买方构成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冒名的原房主则只能向施骗的配偶主张赔偿。

居住权

居住权(第366—371条)是民法典物权编的新增制度,允许权利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和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设立须经登记,且居住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继承。实际效果是:出售房屋的同时可以为特定人(如老年父母)设立居住权,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但居住权人可在约定期限或终身居住——"卖出去但还能住"在法律上有了明确依据。

不可量物侵害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邻居安装照明灯的强光射入居室,构成不可量物侵害(包括光、声、热、振动等通过媒介进入他人不动产的间接侵害),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判断标准是是否超过一般人能够容忍的限度,同时考量双方利益的均衡。

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18年立法调整后完成"三权分置":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承包农户(可在一定条件下继承),经营权可通过流转在市场上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承包地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原因在于承包权随承包合同延续,但若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同一户内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合同期限内的权利。

三、合同:意思表示与履行规则

合同成立与意思表示

合同编的基础逻辑是要约与承诺的匹配: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书中多个电商场景案例说明几条实用规则:

要约可以撤回,但不能在承诺生效后撤销。要约发出后,若撤回通知早于要约到达,可以撤回;但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之后再试图撤回已没有法律效力。

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需同时满足"明显标示"和"明确说明"两个义务(第496条)。书中预付话费有效期案:运营商在格式合同中规定话费有效期,属于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若未作合理提示,相关条款对用户无效。

重金悬赏在法律上属于要约,发出悬赏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有权主张报酬,但前提是该行为系在知晓悬赏的情况下完成的——不知情者完成行为不产生合同关系。

合同效力分层

书将合同效力分为三层,并各给出判断标准:

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后各自返还已获取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非由第三人施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受害方可在一年除斥期间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书中还款协议显失公平案:债务人在对方明显处于有利地位时签订偿还高额利息协议,构成显失公平,可以申请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8—17周岁未成年人)超越其能力范围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生效。书中未成年人为他人作担保案:担保行为对未成年人显然超出其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若拒绝追认,担保合同对未成年人不生效。

违约金调整与风险负担

违约金过高时,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判断标准是约定违约金与守约方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通常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作为参考线,但并非强制,法院有酌情空间。

货物风险负担以交付作为责任转移的切割点(第604条)。买卖合同签订后、货物交付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交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书中"运货途中翻车"案:货物在运输途中损毁,若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运输,则风险在交付前由卖方承担;若已交付承运人代为运输,则买方自交付承运人之时起承担风险。

缔约过失责任(第500条)针对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书中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案:城市居民与农村户主谈妥价格、支付定金,但法律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合同因此无效。但卖方在明知合同可能无效的情况下仍诱使买方签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即买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的损失),而非履行利益。

四、人格权:保护边界与行使限制

姓名权、名誉权与隐私权

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相较于传统法典最具特色的增设,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等统一归入。

姓名权: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赵C"案中,法院认为"C"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符号要求,但公安机关出于管理系统兼容性要求(汉字规范)拒绝换证,双方达成和解,赵C自愿改名。姓名权本身有效,但公民在行使时受制于行政管理规范的具体要求。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以侮辱或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有过错,内容被第三人知晓(推定因果关系),且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实际下降。在单位门口穿印有侮辱性字样衣服静坐的行为,满足全部要件,构成名誉权侵权。名誉权保护延伸至死者:亲属可以对诋毁死者名誉的行为提起诉讼,英烈人物还可由公益诉讼主体提起诉讼(第185条)。

隐私权(第1032—1033条)的保护对象包括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将五种具体侵害行为明确列举:以骚扰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进入、拍摄、窥视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私密活动;拍摄、窥视私密部位;处理私密信息。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不是同一概念。隐私偏向私密性和消极防御(权利人主要请求他人不侵入),个人信息强调可识别性和积极控制(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换取服务,也可以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被侵犯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如账号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盗),而隐私受损主要产生精神损害。

生育权与性骚扰

妻子中止妊娠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书中分析:生育权是自然人的身体权利,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人格权,妻子对自己的身体和生育决定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丈夫无权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必须生育。

职场性骚扰(第1010条)的法律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不限于有肢体接触的情形。单位在预防性骚扰方面有主动义务: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若单位未尽此义务,骚扰发生后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电视台使用当事人肖像是否违法,取决于使用目的和方式。合理使用情形包括:新闻报道中为说明相关事实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为行使合法权利(如诉讼、执法)使用肖像;展示特定公共场所时在背景中出现的肖像。商业性使用肖像必须经权利人授权,授权范围有严格限制,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构成侵权。

五、婚姻家庭:几个制度性调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旧规则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一方配偶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巨额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了这一规则:

  • 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合意"或"共同利益"为认定基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若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取得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 夫妻可通过书面约定财产分别制,但该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须以债权人知晓该约定为前提。

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财产新规

协议离婚须经过30天冷静期,满30天后双方须在30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申请。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适用此规定,家暴情形也明确不适用。

离婚财产分割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第1087条):法院在裁判时,除照顾子女利益和女方权益外,还须照顾无过错方,即可以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更有利的份额,而不仅仅依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事后救济。

隔代探望权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拒绝另一方的正当探望权。书中还涉及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探望权: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隔代探望权,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要求直接抚养方配合安排的方式变相支持祖父母探望,但此类诉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六、继承:几项制度更新

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这是民法典对时效制度最直接的民众影响:一般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最长诉讼时效保持二十年不变。延长的依据是权利义务关系趋于复杂、两年时间在许多情形下不足以充分维权。

有三类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随时均可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已登记动产的返还请求权;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权。

继承权丧失制度与宽宥

民法典第1125条扩大了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新增两种: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同时,新法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被继承人宽宥制度:除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恶性犯罪之外,被继承人可以通过明示宽恕或事后以遗嘱将对方列为继承人的方式,恢复其继承资格——前提是丧失继承权之人已有悔改表现。宽宥机制给继承权丧失制度留出了弹性空间,允许当事人通过家庭内部协商修复关系,而非完全依赖刚性法律后果。

遗嘱形式的扩充与公证遗嘱优先规则的废除

合法遗嘱形式由五种(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口头)扩充至七种,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打印遗嘱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且每一页须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及注明年月日,否则无效。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废除:此前,无论订立时间先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民法典统一标准为"时间在后者有效",最后订立的遗嘱效力最高,公证遗嘱不再享有特殊优先地位。这一改变的意义在于:立遗嘱人可以用后立的自书遗嘱推翻早期的公证遗嘱,而无需重新进行公证程序。

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第1145—1149条),填补了此前的立法空白。产生程序:有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无执行人的,继承人协商推选;无法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或全部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有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遗产、防止转移隐匿、处理债权债务、向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分配遗产。执行职责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产权利人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有权取得适当报酬。

七、侵权责任:几个责任类型的机制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分工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过错责任(第1165条):需要有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书中劝阻老人吸烟案中,有人在电梯内劝阻老人吸烟,老人激动后猝死。法院认定劝阻行为本身合法,不存在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直接适用:无过错,无责任。

部分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strict liability),典型如饲养动物致害(第1245—1250条):饲养人或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失,只要其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须赔偿,除非受害人故意或者过失。

高空抛物:补偿责任与追偿机制

高空抛物(第1254条)的法律后果分两层:查明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楼住户因无法实施抛物行为,通常不在此列。

认定"可能加害"须结合建筑物的物理条件:案发地点、各楼层的窗户朝向、受害者所在位置等。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案发时不在家且有证据)的,可以免于承担补偿责任。给予补偿后,实际侵权人被查明的,补偿人有权向其追偿。

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有主动调查义务,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取证,最大限度确定直接侵权人。

数人侵权的责任分配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1172条):多个当事人各自独立行为,共同导致同一损害。能够确定各人责任大小的,按比例各自承担;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书中交通事故多次碰撞案:两辆车先后与受害人碰撞,两次碰撞各被认定承担50%的损害,每次碰撞内部再按各方过错比例分配。

共同危险行为(第1170条)适用于多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但无法确定谁的行为实际造成损害的情形。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连带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该损害的,可以免责。

用人单位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责任(第1191条)是替代责任: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后,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有追偿权。判断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须同时考察工作范围、时间和空间:书中邮政局长案中,会议结束后开摩托车回支局进行轧账,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途中,用人单位需承担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第1198条)要求经营者、管理者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承担合理保障义务。判断标准是危险是否在经营者的管理范围内,以及其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平台上传播侵权内容,若用户举报并通知删除,平台须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若平台收到通知后未及时处理,从收到通知之时起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通知的有效性要件:须包含足以识别侵权内容的信息(如链接、截图),模糊的口头告知不构成有效通知。

八、几个值得注意的概念边界

不当得利(第985条):一方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导致另一方受损,受损方可请求返还。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但若得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依据,且所得利益已消灭,则可免除返还义务——本书的汇错账案中,公司老板已明知款项属错汇且承诺返还,不符合该免除条件,仍须还款。

可预见规则(第584条):违约赔偿范围限于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超出此范围的损失不纳入赔偿。书中贵重物品飞机托运案:行李价值远超普通旅客托运物品的合理预期,若未申报贵重物品,则赔偿上限依可预见规则受到限制。

纯粹经济损失:指未伴随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单纯财产损失,传统侵权法对此持保守态度。书中律所遗嘱无效案扩展了赔偿范围:律所因操作失误导致委托人遗嘱无效,委托人的继承人实际遭受财产损失,法院支持其主张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前提是律所与委托人存在合同关系,且失误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清晰可证。

惩罚性赔偿(第1207条):产品存在缺陷且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缺陷仍提供,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可请求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的消费者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书中分析:购买者明知产品为假仍购买,其损失认定上有争议,但法院通常仍支持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主张(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以维护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的公共利益。

九、阅读这本书的局限

本书出版于民法典颁布后的2020年,配套的司法解释此时尚未完整出台,部分分析不可避免地依赖作者对条文的学术解读,而非已有定论的司法实践。书中案例所呈现的裁判结论,在民法典实施后经由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补充,部分已有细化甚至调整。

书的定位是面向普通读者的普法读物,对法律推理过程的呈现做了简化,以案件故事带出结论,论证层次有所压缩。读者用它了解基本制度和权利边界是合适的,但涉及具体纠纷处理,仍需参照现行司法解释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