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K NOTES

联邦党人文集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约翰·杰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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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7年9月,费城制宪会议完成了美国宪法草案,随即提交各州批准。在纽约州,反对宪法的声音尤为强烈。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决定组织一场系统性的公开辩护。他邀请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共同参与,三人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于1787年10月至1788年8月在纽约多家报纸上发表了85篇评论文章。这些文章后来结集为《联邦党人文集》,为新宪法作逐条辩护,也留下了早期美国关于联邦制、分权制衡和共和政体的一套集中论证。

文集的结构由汉密尔顿在第一篇中明确规划:先论证联邦对政治繁荣的裨益,再说明邦联条款不足以维持联邦,接着论证新宪法与共和政体原则的一致性,最后分析宪法各部分的权力分配。85篇文章沿这一框架展开,逐步回应各种反对意见。汉密尔顿执笔最多(约51篇),麦迪逊次之(约29篇),杰伊因病只写了5篇。三位作者写作时面对的是1787年纽约州报纸读者的具体争论,但他们的论证超越了当时语境,成为理解限权宪法、联邦结构和代议制政府的经典论述。

一、联邦的必要性:外部威胁与内部冲突

文集开篇(第2-8篇)由杰伊和汉密尔顿论述联邦在外交和安全上的优势。杰伊从地理事实出发:美国是一个连成一片的国家,拥有相连的通航河流,居民语言、宗教、风俗相同,曾在独立战争中并肩作战。他认为这种自然条件本身就是联合的论据。杰伊进而指出,一个统一的全国政府比十三个分散的州更能遵守条约和国际法,减少战争理由,因为全国政府不易受局部利益和激情的影响,调停与和解时也更具分量。

汉密尔顿在第六篇中转入内部冲突的分析。他反对"商业共和国天然爱好和平"的流行观点,列举了大量历史反例:斯巴达、雅典、罗马、迦太基都是共和国,威尼斯和荷兰也是商业共和国,但它们都频繁发动战争。汉密尔顿的结论是,国与国之间的敌对原因——对权力的渴望、对安全的嫉妒、商业竞争、领袖的私人情感——同样适用于各州。如果联邦分裂,各州之间会因为未定领土、商业竞争、公债分摊等问题产生冲突。他指出,西部领土的广阔未定区域就是"提出敌对要求的广大场所"。

第八篇进一步论证了分裂的军事后果。汉密尔顿提出一个悖论:欧洲因常备军的存在而限制了对自由的威胁,但美国如果分裂,各州或各邦联之间的永久战争状态反会迫使它们建立常备军,使美国“在很短时间内就能看到在各地建立起同样的、已经成为旧世界灾难的专制机器”。联邦可以减少这种压力;在他看来,美国远离欧洲的地理位置如同大不列颠的岛国位置,本身就是一种安全屏障。

二、联邦与共和国的规模:对孟德斯鸠的重新解读

第九篇和第十篇是文集的理论核心。汉密尔顿在第九篇直面一个关键反对意见:孟德斯鸠曾主张共和政体适合小国,而拟议中的联邦覆盖广大领土,岂不违背这一原则?汉密尔顿的回应是引用孟德斯鸠本人的另一段论述——孟德斯鸠明确将"联邦共和国"视为扩大民众政府范围、同时兼顾共和政体内部优点和君主政体对外力量的手段。汉密尔顿还补充说,政治学已经进步,现代发明包括权力分立、立法平衡、独立法官和代议制,这些手段使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得以减少。

麦迪逊的第十篇处理了更根本的问题:党争。他给党争下了一个精确的定义——"一些公民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和集体利益"。麦迪逊认为党争的根源深植于人性之中,而"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他论证消除党争的原因既不可行(因为要消除自由)也不可取(因为要强行统一人们的意见和利益),因此只能控制党争的后果。

控制党争后果的关键机制,麦迪逊认为在于共和国的规模。在小型民主政体中,多数人容易形成共同的压迫动机并协调行动;在大型共和国中,利益集团和党派种类更多,多数人形成共同压迫动机的可能性降低,且即使存在这种动机,协调行动也更加困难。麦迪逊由此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联邦共和国在控制党争方面优于小共和国,正如共和国优于直接民主政体。这一论证实际上颠覆了"共和政体只适合小国"的传统教条。

三、邦联体制的根本缺陷

第15至22篇系统分析了邦联条款的失败。汉密尔顿在第十五篇中指出了旧体制的“基本错误”:邦联以各州为集体单位立法,法律不能直接约束公民个人,名义上的约束实际成了“各州随意遵守或不遵守的一种劝告”。他认为,法律必须附有制裁手段;权力只能针对政治团体时,“每次违反法律必然造成战争状态”,武力执行便成为唯一手段。这样的安排徒有政府之名,运转起来却像一部战争机器。

第十六篇进一步论证,如果联邦政府没有一支常备军队,就无法对失职的州使用武力;一旦使用武力,邦联各部分之间便会陷入内战。汉密尔顿主张联邦政府“将其作用传给公民个人”,绕开各州立法机关这一中介,直接通过法院和行政官员执行法律。

第十七篇讨论了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平衡。汉密尔顿认为,州政府通常对人民有更大的影响,因为州政府管理的是刑事和民事审判这些"个人利益和个人感觉最敏锐最关心的日常事件",而联邦政府的作用"很少直接被公民群众所注意"。他引用封建制度的历史说明,地方权力往往比中央权力更能获得人民的忠诚。

第18至20篇以古希腊、日耳曼、波兰、瑞士和荷兰的联盟史为案例,证明了邦联体制的普遍失败模式。这些案例的共同特征包括:成员之间的权力争夺、外国势力的干预、执行机制的缺失、以及最终走向瓦解或专制。麦迪逊和汉密尔顿通过这些历史案例强调,所有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联盟都面临同样的结构性缺陷,而美国的邦联并非例外。

四、联邦政府的权力范围

第21至36篇讨论联邦政府应具备的具体权力。汉密尔顿列出了邦联政府的几个主要缺陷:法律缺乏制裁手段、各州之间没有相互保证、以定额方式摊派各州贡献(导致不平等和拖延)、各州在国会中享有平等投票权(使少数州可以否决多数州)、缺乏管理商业的权力、缺乏司法权。

在征税权问题上(第30-36篇),汉密尔顿论证联邦政府需要不受限制的征税权力,因为"国家的未来需要是无法估计或限制的"。他反驳了"对外税"与"内税"的区分,认为联邦不能只依赖进口关税,因为战争等紧急情况可能导致关税收入锐减。汉密尔顿同时承认,各州将在征税方面与联邦拥有同等权力(进出口关税除外),这种"并存权力"是让各州保持自主权同时又赋予联邦充分能力的折中方案。

关于常备军问题(第24-29篇),汉密尔顿阐明宪法允许和平时期保有常备军,同时把军队拨款期限限制在两年以内,迫使立法机关定期重新审议军事建制。他特别分析了民兵问题:民兵的管理权应属于联邦,但军官的任命权保留给各州,这一安排既保证了统一训练,又防止了联邦对民兵的绝对控制。

五、制宪会议的困难与成就

第37至40篇由麦迪逊执笔,讨论制宪会议在设计政体时面临的困难。麦迪逊列举了这些困难:如何在政府所需的稳定与能力同自由与共和政体原则之间取得平衡;如何标出全国政府与州政府权力的适当界线;如何协调大州与小州之间的冲突。

麦迪逊在第37篇中有一段关于语言局限性的论述:即使事物本身有精确的区别,由于“用以表达的词汇不正确”,定义也可能不准确。他将宪法中某些条款的模糊归于三种原因共同作用:“对象难以辨认,构思器官不完善,传达思想手段的不合适”。这段讨论表明,他知道政治文本无法完全消除语言和分类的边界问题。

第39篇回答了新宪法是否"符合共和政体"的问题。麦迪逊首先给共和政体下了一个定义:政府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或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由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管理。然后他从五个维度——政府建立的基础、一般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范围、修宪权——分析了新宪法的性质。他的结论是,新宪法"严格说来既不是一部国家宪法,也不是一部联邦宪法,而是两者的结合":基础是联邦性的,权力来源部分联邦部分国家,行使方式是国家性的,权力范围是联邦性的,修宪方式不完全属于任何一方。

六、立法、行政、司法的分立与制衡

第47至51篇处理分权问题。麦迪逊在第47篇中澄清了孟德斯鸠分权原则的真正含义:孟德斯鸠并非要求立法、行政、司法完全互不相关,而是反对"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麦迪逊逐一检视各州宪法,发现没有一个州真正实现了绝对分立,各州宪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权力混合。

第48篇指出,仅仅在纸面上划分各部门的法定范围不足以保证分权。麦迪逊引用杰斐逊对弗吉尼亚州政府的批评和宾夕法尼亚监察会议的报告,证明立法部门实际上一再侵犯行政和司法权力。他的核心判断是:"立法部门到处扩充其活动范围,把所有权力拖入它的猛烈旋涡中"。这一判断来自他对各州政府的实际观察,而非抽象推理。

第49和第50篇讨论了向人民呼吁以防止权力侵犯的方案。麦迪逊反对将宪法问题频繁提交人民决定,理由有三:每次求助人民都暗示政府有缺点,会削弱公众对政府的尊敬;频繁求助会激起公众热情,破坏公共安宁;在人民公断中,立法部门凭借其人数、地方关系和公众信任,天然占据优势,行政和司法部门难以获得公平对待。

第51篇是文集中被引用最多的篇章之一。麦迪逊在此提出了"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的著名原则。他论证政府的内部结构应使各部门成为互相制约的手段:各部门应有自己的意志,成员的任命应尽可能少地依赖其他部门,公职报酬也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在共和政体中,立法权必然占优势,因此补救办法是将立法机关分为两院,同时加强行政部门。麦迪逊还提出了"复合共和国"的独特概念:在美国联邦制度下,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联邦和州),然后各政府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由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

七、众议院与参议院的设计

第52至58篇讨论众议院。作者们论证了两年任期是平衡依赖人民和获取治理经验之间的适当折中。针对“众议院人数太少”的反对意见,他们指出:联邦的立法对象主要是贸易、税捐和民兵,这些事务不需要对每个县的具体情况了如指掌;各州议会本身已经制定了许多联邦可以采用的法规;人口增长后,众议员人数也会增加。

第57篇回应了"众议院将由少数上层阶级控制"的指责。麦迪逊指出,宪法对选举人和被选人的资格均未设置财产或宗教限制,众议员因定期选举而必须对人民负责,且他们制定的法律对自身同样有效。他认为,这些机制——责任、感恩、利益、抱负和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共同构成了制约众议员行为的保障。

第62至66篇讨论参议院。参议院的设置有三重目的:作为对众议院的制约力量,防止"突发的强烈感情冲动"导致的仓促立法;提供更稳定的政策连续性,避免"政府人事多变"带来的法律朝令夕改;承担需要长期关注和系列措施的事务,如外交条约的批准。参议员任期六年、由州议会选举、年龄要求更高、每州平等代表的设计,均服务于这些目的。

第64至66篇讨论参议院在缔约和弹劾方面的权力。杰伊在第六十四篇中论证,缔约权由总统和参议院共同行使是合理的,因为缔约需要保密、迅速和对国际事务的持续了解,而这些条件在人数众多、经常变动的众议院中无法满足。汉密尔顿在第六十五篇中论证参议院是审理弹劾案的最佳机构,因为弹劾案本质上是政治性的,涉及"整个社会之激情",需要一个既具有足够尊严、又能保持相对中立的法庭,而最高法院人数太少且缺乏必要的权威。

八、行政部门的统一与强而有力

第67至77篇讨论行政部门,均由汉密尔顿执笔。汉密尔顿首先驳斥了反对者将总统类比为英国国王的指控,逐一对比了两者在任期、否决权、军权、缔约权、任命权等方面的差异,证明总统的权力"比纽约州长大不了多少,在某些方面甚至更小"。

第70篇论证了行政部门的统一性。汉密尔顿提出了"强而有力的行政部门"的四个要素:统一、稳定、充分的法律支持、足够的权力。他认为行政权集于一人优于多人,因为"一人行事,在决断、灵活、保密、及时等方面,无不较之多人行事优越得多"。多人执掌行政权则会导致分歧、掩盖错误和规避责任,使得"舆论的约束力失去实效"。汉密尔顿还指出,设立行政委员会"一般只能有碍其正确行事,却往往成为其错误行事时的工具和同伙,而对其缺点则常起掩盖作用"。

第71至72篇论证了总统任期与连任问题。汉密尔顿认为,四年任期足以使总统具有必要的坚定性,同时又不过长而危及自由。他反对禁止总统连任的提议,理由是:如果总统知道必须在固定时间离职,就会减少表现好的动力,可能诱使他在任期最后阶段滥用职权以中饱私囊,而且社会将失去总统在任期内积累的经验。汉密尔顿写道:"不准连任的一个不良后果,在于减少了要求表现好的动力。"

第73篇讨论否决权。汉密尔顿论证总统对立法机关法案的有限否决权(可以被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有两个用途:一是保护总统自身的宪法权力不受立法部门侵犯,二是防止"多数议员的一时偏见、轻率、意气用事"导致的不当立法。有限否决权比绝对否决权更容易行使,因此也更有效:总统不必担心"以其单独一票推翻一项法案",而只需将法案退回重新审议,如果立法机关中相当一部分人支持其否决,该否决就能生效。

第74至77篇分别讨论了总统的军权、赦免权、缔约权和用人权。汉密尔顿在用人权问题上论证,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的联合方式优于将任命权单独交给总统或单独交给参议院。单独交给总统可能导致徇私,单独交给参议院则会导致派系交易和责任的分散。联合方式使总统的提名权受到参议院公开审查的约束,同时总统因提名被驳回的可能而更加审慎,形成了一种"含蓄的威力"。

九、司法部门的独立与权限

第78至83篇讨论司法部门,由汉密尔顿执笔。第78篇是文集中关于司法审查最著名的论述。汉密尔顿首先论证了司法部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它既无军权,又无财权,"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因此,司法部门最需要独立性的保障,而法官终身任职("行为正当即继续任职")是保障这一独立性的最佳手段。

汉密尔顿接着论证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在限权宪法中,立法机关的权力受到宪法的明确限制,而法院必须是这些限制的执行者。他提出了一条著名的推理链条:宪法是人民的根本意志,法律是人民代表的意志;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法官应受宪法的约束,而非法律的约束。但汉密尔顿同时明确指出,这并不意味司法权高于立法权,而只意味"人民的权力实在二者之上"——当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表达的意志与宪法所代表的人民意志相违反时,法官应遵循后者。

第79篇讨论了法官薪俸的保障。宪法规定法官薪俸"在继续任期内不得减少",但可以随情况变化而增加。汉密尔顿认为,这一规定与"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的原则一致,确保了法官在经济上不受立法机关的控制。

第80至82篇详细说明了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包括: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条约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领事的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州与州之间、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汉密尔顿论证这些案件之所以应由联邦法院审理,是因为它们涉及国家层面的利益,或州法院可能因地方偏见而无法公正审理。

第83篇专门讨论了陪审团审判问题。反对宪法的人声称宪法未规定民事案件由陪审团审判,意味着废除了这一制度。汉密尔顿反驳说,宪法在刑事案件中规定陪审团审判,并不等于在民事案件中排除陪审团——"指令做一事即禁止做另一原属权限范围之内且不违反原指令的事,难道是合乎情理的设想?"他进一步指出,各州陪审团制度差异极大,无法在联邦宪法中做统一规定,而将这一问题留给国会立法决定是更务实的做法。

十、权利法案与最后的论证

第84篇由汉密尔顿执笔,回应了宪法缺少权利法案的批评。他的论证包含几个层次:第一,宪法本身已经包含了许多权利保障条款,如人身保护令、禁止剥夺公权法案和追溯既往的法律、禁止授予贵族爵位、陪审团审判等。第二,权利法案起源于"君主与臣属间的规定",用以削减君权、扩大臣属特权,而在基于人民权力、由人民代表执行的宪法中,严格而言人民并未交出任何权利,因此无需"宣布保留任何个别权利"。第三,列举未授予权力的限制可能反而造成危害——"为何声明不得限制出版自由?"这会为擅权者提供借口,声称政府拥有制定相关法规的隐含权力。汉密尔顿的结论是,宪法本身"在一切合理的意义上以及一切实际的目的上,即为一种人权法案",而权利的最根本保障在于"公众舆论,在于人民以及政府所具有的总的精神"。

第85篇是结束语,汉密尔顿以审慎的语调收尾。他承认宪法并非完美——“从来笔者不曾期待由不完美之人制出完美之物”——但认为在现有的政治条件和舆论下,这是可能获得的最佳方案。他特别指出,宪法通过后可以把修正案作为单独议案处理:三分之二的州可要求召开会议提出修正案,修正案经四分之三的州批准即可生效;邦联条款下的制度变更则要求十三州一致批准。两种程序的差异,是他主张先批准宪法、再讨论具体修正的重要理由。他最后呼吁纽约州人民以“严肃与诚实的态度”判断,不要让党派动机、特殊利害、自尊心、感情或偏见支配决定。

文集的知识贡献与限制

《联邦党人文集》对政治思想的主要贡献在于三个方面。第一,它提供了关于联邦制的最早系统性论证。文集区分了"联邦性"和"全国性"两种政府形式,并说明新宪法是两者的结合:基础是联邦性的(各州人民分别批准),权力来源兼有两者(众议院按人口比例、参议院按州平等),权力行使是全国性的(直接作用于个人),权力范围是联邦性的(仅列举权力),修宪权兼有两者。这种"复合共和国"的分析框架为后来的联邦制研究奠定了基础。

第二,文集把保护自由与维持政府运转放进同一套分权制衡安排。第51篇的“野心对抗野心”、第48篇对立法部门扩权的警惕、第78篇对司法弱势地位的论证彼此配合。三位作者认为,纸面划界不足以保护自由,还要借助两院制、否决权和法官任职保障等制度,使各部门维护自身权限的动机转化为对其他部门的约束。

第三,文集说明了大型共和国如何抑制党争的危害。麦迪逊在第10篇中论证,利益集团越多样,压迫性多数越难形成,大型共和国因而可能比小型共和国更安全。他借此反驳“共和政体只适合小国”的传统判断,为美国联邦制覆盖广阔领土提供理论辩护。

文集带有明确的论战立场。三位作者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身份是宪法辩护者而非中立观察者,他们的论述服务于说服纽约州批准宪法的目的。因此,文集中对宪法优点的强调远多于对其风险的讨论,对邦联制度的批评有时过于严苛。例如,文集没有正面讨论奴隶制对联邦宪法的影响,虽然制宪会议围绕奴隶制达成的妥协——如“五分之三条款”和1808年前不禁止奴隶贸易——直接影响了宪法文本。第54篇处理奴隶制时,作者借“南方利益辩护者”的假设口吻展开论证,没有直接交代自己的立场。

此外,文集中关于司法审查的论证(第78篇)虽然确立了基本原则,但未详细讨论司法审查的边界、法院如何避免过度干预立法等问题。关于行政部门权力的论证(第70篇)强调统一和强有力的必要性,但对总统权力可能过度扩张的制度性约束讨论相对有限。这些限制并不减损文集的历史价值,但提示读者需要将文集置于1787-1788年的具体历史语境中理解,并与其他来源——如反联邦党人的论述、各州批准宪法的辩论记录——相互参照。